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如何处罚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工程款是每一个工程人员最关心的事情,辛辛苦苦做完项目就等着拿钱的这一天。
网友咨询: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被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1、直接沟通和协商。在沟通过程中,可以指出合同条款、工期延误带来的影响以及可能进行法律诉讼的后果,以促使对方采取行动。
2、及时找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
3、提起诉讼。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是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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