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怎么调整?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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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怎么调整?
广东莞康律师事务所吴美静律师解答: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违约金太高的处理方式为:由人民法院进行适当酌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为保障收取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往往会在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在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损失、滞纳金或者违约金等责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
广东莞康律师事务所吴美静律师解析: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双方为了促进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出于合同实质公平的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于约定违约金畸高的情形主张酌情调整,故违约金的认定并不能完全依照合同约定而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吴美静律师简介
吴美静律师,广东莞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处理过大量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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