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⑸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会签手续,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发放并登记台帐。
网友表示:
现行法律未对总承包工程分包和设备采购的具体方做出其他强制要求。
也就是说,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只有在拟分包和对外采购的的工程和设备为暂定价格,才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并且前提是上述事项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电力项目)且采购金额达到国家标准(设计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
对于其它非暂估价形式(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包含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项目,在工程分包或设备采购时无需进行招标。
住建部2014年7月2日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表示在总承包合同下,即使设计、施工业务为暂估价,亦无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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