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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的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一环,理应受到重视,因此,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一环,理应受到重视,因此,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工程纠纷。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承包的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赵伟律师解答:

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赵伟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806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通过该法条我们得知:发包人针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享有直接解除权;承包人针对发包人违约致使其无法施工享有催告解除权。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分为两种情况: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793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赵伟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三十年,创办了施安律师事务所已十四年。现拥有近千平米的办公室,连续多年被乌市司法局、乌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众多政府和企业单位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挽回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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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工程承包的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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