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融资借款 >> 借贷关系中,如何审查认定“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之一,能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明确新旧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状况,难以保障债权人权利。
网友咨询:
借贷关系中,如何审查认定“借新还旧”?
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吉鑫律师解答:
所谓的借新还旧是指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在先,偿还旧贷在后。
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
(1)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2)“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
(3)“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如果“新贷”的金额与“旧贷”本金或本息之和基本一致,或者“新贷”的金额恰好是“旧贷”本息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之后的余额,即说明“新贷”与“旧贷”之间存在关联性。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吉鑫律师解析: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但是,借新还旧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前者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旧贷及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而后者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个债。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吉鑫律师简介
执业领域:⺠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