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吗?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吗?
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袁中原律师解答:
就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了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买卖、抵押等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为确保登记申请的真实性,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申请,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包括: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以外的,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袁中原律师解析: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袁中原律师简介
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婚姻家庭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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