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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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任晓泉律师解答: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任晓泉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 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任晓泉律师总结: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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