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借条上故意写错名字,借款人是否应当还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网友咨询:
借条上故意写错名字,借款人是否应当还款?
律师解答:
借款人签署借条时使用了假名字,在法律上仍然是有还款责任的。
内容完备的借条的应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借款金额(本外币)、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等。在一般的案件中,原告提交内容明确、书写规范的借条,基本可以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借条时,故意将名字写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除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等。
律师补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借款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但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自拒绝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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