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债务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种类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
网友咨询: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当事人双方需存在互负债务且均已到期。若债务未到期,原则上不得主张抵销。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如金钱、同种类物)和品质需相同。若不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
3、无禁止性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全部消灭债务,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使债务部分消灭。
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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