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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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祝德宇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客体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的从权利”,其主要指担保性权利。从权利其实是指广义上的担保性权利,即除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等狭义上的从权利外,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请求权等。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祝德宇律师解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祝德宇律师简介
祝德宇,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与非诉业务,担任过多家企业及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有着较为丰富的公司以及机关法律顾问经验,办理过多起标的额较大以及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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