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王胜久律师: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期间和期限的法律价值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般把限期当作是不许超过的日期,是说时限的最后界线。鲁迅《且介亭杂文·忆韦素园君》:“这明明是他送给我的一个纪念品,莫非他已经自觉了生命的期限了么?”又如清·周亮工《复何匡山书》:“限期既迫,恐难再滞。”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定下来的日子就快要到了,恐怕很难再拖延下去了。以上说的是日常生活和文学领域对期间和期限的理解与解释。王胜久律师友好地告诉您,在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期间在诉讼中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为了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又称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期限由事实构成,并以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为内容。期限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详见《王胜久律师久久法律认知》(公众号18586211258)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间是15天,对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间是10天。从2021年 1月1日起,离婚案件通过协议程序离婚时冷静期是30天,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冷静期是三个月,都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项私权利,是当事人一方自己的事情,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主动向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当事人提示和解释,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应该提而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支持,您就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败诉方不按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中,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和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妨碍执行行为的,还可以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罚款和民事制裁。不仅如此,败诉方还需要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能还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项私权利,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能够正确、及时掌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时机,建议您聘请律师与你一起或者代为您参加诉讼活动。
对刑事案件来说,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会见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会见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个期间属于侦查部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侦查阶段,是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的重要期间,辩护律师在这一期间开展的很多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嫌疑人的命运,在律师界和刑事辩护业内将这一期间称为拯救嫌疑人的“黄金37天”。犯罪嫌疑人家属应该配合律师在“黄金37天”里,妥善做好以下事情,首先是收集相关证据和会见嫌疑人,第二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第三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且索要回执,第四是如果发现嫌疑人有立功线索,会对刑期的缩短和减轻的,律师会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向批捕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意见书,不管在哪个阶段,对于已经被羁押的嫌疑人,律师要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案件来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下面我们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看一下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一是应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征收征用决定、检查、强制、复议和赔偿等决定;
二是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三是不主动履行的后果: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赔偿后,还应当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王胜久律师友好提示,不论您所在的单位或者您的朋友遇到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一定要高度对待期间和期限,应用法律认知,审慎处理期间、期限和诉讼时效。诸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案例告诉我们,期间和期限对于案件的胜诉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
王胜久律师简介
王胜久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和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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