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不同?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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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不同?
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兰世平律师解答: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是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兰世平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民事权利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均需要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而支配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其存在的目的,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所有的抗辩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违背抗辩权设立的初衷。
我于1986年从事律师业务90年代做政府法制工作长期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大量行政复议案件。无一错案。参与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诸多法律事项成绩显著。办理刑民案件颇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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