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除了符合上述第一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七)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八)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九)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以上就是“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合上述内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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