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案件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难以确定,应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有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会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那么,行政案件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难以确定,应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案件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难以确定,应该怎么办?
对行政涉案物品的价值,可以通以下方式确定:
1、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二、有哪些情形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以上就是“行政案件对涉案物品价值不明难以确定,应该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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