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吧,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虽然看起来相似,但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如何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方法:
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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