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有何规定
日常生活中,买房买车花大钱的时候夫妻俩总会事先商量做出决定。那么,一些日常用品小的开支,没有和另一方商量就做主买了,为此,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和便捷性。
网友咨询:
关于夫妻家事代理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赡养、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下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律师补充:
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应由配偶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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