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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体理解为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理解为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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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担保为目的地提存?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有什么特点?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高新泽律师解答: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体理解为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理解为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
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法律快车提醒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法院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法院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高新泽律师解析: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公证机构办理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协商一致,既权利人同意义务人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义务。
(二)担保人或债务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提存与债之标的相适应的货币或物品作为担保,该提存标的物既不是担保人或债务人占有、保管,也不是债权人占有、保管,而是由公证处保管,这样即可以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同时也减少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产生的经济利益风险。
(三)提存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照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在条件成熟时发生转移,依法确定提存物的归属。条件不成熟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公证处也不会根据司法机关裁定后确定的受领人进行给付,权利人的权益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害。
(四)提存标的物依据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交付给受领人,手续简便,作用明显。公证处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协议)执行人,不受任何外界的任意干扰和影响,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提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存标的物的交付条件提存标的物。
担保提存主要有以下六种原因:
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的;
2.出质人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取得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
4.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如果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
5.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出质的股票的;
6.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高新泽律师简介
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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