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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是去交易毒品的,仍开车接送的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毒贩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司机应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沉重代价。

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毒贩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司机应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沉重代价。

网友咨询:

明知对方是去交易毒品的,仍开车接送的是否构成犯罪?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陈德品律师解答:

明知对方是贩毒人员开车拉着去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与贩毒一样处罚。其罪名是运输毒品罪。

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毒贩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司机应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沉重代价。

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陈德品律师解析:

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犯的认定。刑法并没有限制处罚帮助犯,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帮助行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设置了两种形式:

(1)作为独立的犯罪,设置单独罪名。如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八条协助组织卖淫罪。

(2)作为被帮助行为的共犯,适用被帮助者触犯的罪名。表述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了与该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第三百五十条制造毒品罪,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敲诈勒索、危害食药品安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除刑法明确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外,帮助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适用共同犯罪和被帮助者触犯的罪名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陈德品律师简介

陈德品律师,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职称,合肥市包河区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合肥市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3年执业以来,荣获“合肥市优秀女律师”、“安徽省优秀女律师”、“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中心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承办的周某某贩卖毒品案被评为 “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业务范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损害故赔偿案件,刑事辩护及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愿竭诚为单位、企业、个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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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易毒品  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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