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涉外法律 >> 外国人有什么情形,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作废?
我们知道,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待着,必须要有签证或者居留证件,那么,外国人有什么情形,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作废?
一、外国人有什么情形,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作废?
1、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2、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3、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4、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
(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二、外国人有哪些情形,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1、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2、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3、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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