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安在上班期间因未给同事开门被殴打,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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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江门分公司的门岗保安林某,在其负责管理的江门市某小区门岗保安室工作时,因没有为同事余某开门,而被余某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
林某工作的物业公司却认为余某并非林某的工作服务对象,二人发生争执后斗殴致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余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杨鸽律师解答:
认定林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
杨鸽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担任政府机关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商事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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