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吗?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基于这样的基本法理,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并不随之消灭。
网友咨询:
薛某5月5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于5月18日出院,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单,归并后停工留薪期限为5个月。
6月29日薛某进入医院进行后续诊疗,施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切开取内固定术,7月7日出院,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单,归并后停工留薪期限为3个月。
7月22日,薛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10月14日家电公司向薛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1月9日为薛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备案手续。薛某认为家电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主张赔偿金,遂提出仲裁、诉讼,后经生效文书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家电公司已按判决支付赔偿金。
后双方因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薛某要求家电公司支付其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薛某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晋益飞律师解答: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是直接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工伤待遇。
家电公司至薛某二次手术后休息期届满前尚未支付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至此尚未终止。薛某与家电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已于10月14日被家电公司违法解除,且薛某已取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并不影响其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薛某可以要求家电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晋益飞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晋益飞律师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擅长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公司)合法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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