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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那么停工留薪期怎么来确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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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怎么来确定,怎么规定的?
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韦继享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韦继享律师解析:
确定程序:
(1)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2)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3)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实践中,很多工伤职工并不知道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去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用人单位也不知道一旦工伤职工提出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处理,否则将会承担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后果。
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约定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作约定,导致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因此,按照前一种观点要扣除加班工资,实际上也缺乏可行性。而一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又明显不公。
韦继享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真诚待人,曾在矿业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擅长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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