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员工私下约定顶班,在工作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此期间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任何员工入职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去办理工伤保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网友咨询:
小明在某工厂上班,他工友因为想带放暑假的孩子去旅游,又担心因此请假的话领导会不高兴。于是叫小明偷偷帮他顶班,小明碍于情面,加上工厂之前也有先例,就答应了。但没想到小明在生产操作时被掉落的零件砸伤,造成脚面多处骨折。小明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符水律师解答:
小明是在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生产时间内受伤的,具备时间条件。同时受伤地点是在工厂的生产车间,是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场所。小明是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正常操作时被零件掉落而砸伤,受伤与工作有关。虽然小明未经批准而顶班,这种善意行为也是为了但公司利益,同时之前有过顶班先例而未被明令禁止即说明公司是默许这种行为的。小明的受伤符合工伤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符水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事务。
系区县法律顾问团专家、法治体检专家,多次获得优秀青年律师荣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