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劳动者辞职单位不批准,合法吗?
劳动者的辞职文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即可生效。若劳动者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文件,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制造障碍,包括扣发工资、档案等,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网友咨询:
我在济南一家网络公司从事客户维护工作。入职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合同。2个月前,我因为个人原因,找到了另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岗位。面试成功后,我向单位交了离职申请。一个月后,我新单位报道,新单位要求我出示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原单位告诉我,我的离职申请并没有通过,如果仍要坚持的话,按自动离职处理。同事告诉我,公司担心我去了其他公司,会把公司的客户带到新公司去。可是,我在新公司的工作内容并不与原公司相同。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邓峰律师解答:
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单位是没有权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自动离职是属于劳动者违约,公司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
邓峰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学教授、经济法博士、民商法硕士,考取律师资格证二十多年来,秉持专业、敬业、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承办过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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