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企业如果招聘员工,是需要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但是也有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一、劳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3、内容的任意性。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并不陌生,但凡需要工作的百姓都会经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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