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者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9年3月1日,谢女士书面通知公司,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在30天后离职。公司同意。
不料,仅过去一周,谢女士便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而公司面对谢女士的工伤待遇主张,却一口拒绝,理由是谢女士既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便不再属于公司员工,谢女士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刘爱香律师解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权,只要员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表态、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对应时间届满后便可解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便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定责任不因员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消失。该公司仍然要承担谢女士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刘爱香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想当事人所想,工作认真负责。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