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张晓晴律师:被逮捕后,还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吗?
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天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别逮捕后,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
网友咨询:
我的弟弟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逮捕,请问还有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张晓晴律师解答: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中,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为:(1)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您弟弟的案件是属于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要求,经检察机关批准审查后决定逮捕的情形。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目的是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专项活动选择了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因此,建议您尝试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将予以变更。
张晓晴律师解析: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张晓晴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从业以来,办理了近百起案件,包含多起标的上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数个涉黑涉恶案件中为嫌疑人辩护。无论在民商事领域,还是刑事案件方面,都有较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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