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苏文进律师: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应当如何区分?
明确区分“经营行为”与“广告活动”。“经营行为”涉及到经营者对商事活动整体性的规划与运作,而“广告活动”则为通过一定媒介以针对特定产品与服务的方式上的间接性宣传。
网友咨询:
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是什么?
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苏文进律师解答:
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1)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表现形式。
(2)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和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苏文进律师解析:
关于“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处罚力度的问题,“虚假广告”的处罚金额明显小于“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广告”,监管部门在予以罚款的同时亦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同时于个案当中会予以警告。
关于处罚裁量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减轻情形。而于实务中可以做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针对一般性的“虚假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第55条处以广告费四倍的罚款。
(2)针对“虚假广告”,若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违法广告实际影响范围较小,且已改正了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予以广告费三倍的罚款。
(3)针对“虚假广告”,实践中亦会出现非整数倍罚款。
(4)针对“虚假广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五倍以上罚款。
苏文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等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上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曾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业务;擅长处理借贷担保等法律纠纷、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债务危机化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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