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冯苏杭律师:执行完毕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执行程序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进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大量存在。正在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制度性难题。对此,主要有继续审理和转案审理两种应对方案。
网友咨询:
案件执行完毕,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江苏钟山明镜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冯苏杭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问题的一般性做法为,向案外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权利”,案外人同意的,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案外人拒绝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种方案是继续审理。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仍继续审理。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应执行该执行标的”(区别于“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的申请,结合执行标的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以及交付情况,通过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拍卖成交裁定、返回原物等方式,让物权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无法回转的,案外人另案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等。
第二种方案是转案审理。即法院向案外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案外人同意变更为返还该执行标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则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案外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不影响案外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冯苏杭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冯苏杭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具备医学和法学的双重专业背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本律师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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