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否有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者消灭的,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的风险。证明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分配,那么是否有例外情况呢?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有没有一些例外情况?
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吴振刚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当事人证明难度较大,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1、因果关系证明倒置
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中,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如果原告承担证明被告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很难取得有力的证据,极大阻碍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不利于环境保护。
2、过错推定
在一些侵权纠纷中,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负有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义务,如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遭受侵权的,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2)医疗纠纷中,患者在医疗活动中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其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 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吴振刚律师解析:
证明责任是一种的不利的风险负担,是指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当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应当就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吴振刚,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1993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在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后,提前退休,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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