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
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后,又将该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其他债权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募集资金,但是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权相冲突,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是否能分别办理抵押呢?
网友咨询: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是否能分别办理抵押?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陈永亮律师解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不能分别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没有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陈永亮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陈永亮律师,律所公司治理部负责人,暨南大学毕业。十年劳动部门仲裁及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善于为企业控制用工风险。知你所需,先你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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