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是否有效?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交付抵押物,仍由抵押人直接占有,抵押人存在处分抵押物的可能,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否需要得到抵押权人同意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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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是否有效?
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王金玉律师解答:
一、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的,转让抵押物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行为有效,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对转让后的抵押物具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协议的,违反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协议,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即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物物权效力。
1、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协议影响。即转让合同不因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协议而无效,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只需判断是否满足合同有效的要件即可,不受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协议影响。
2、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属于动产已经交付的,或者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该受让人知道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的除外。
3、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约定已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约定登记的,具有公示效力,即使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 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王金玉律师解析: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原则上抵押权均不受影响。动产抵押权中的例外: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及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无论该抵押权是否登记。《民法典》明确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是由于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应当认定第三人对抵押物上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王金玉律师2013年执业,法学硕士,北京分所派驻律师,擅长处理金融证券、合同、融资借款、抵押担保、股权并购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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