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报案损失与嫌疑人供述存在差异,应如何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盗窃罪成立与否及量刑的幅度,那么报案损失与嫌疑人供述存在差异,应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袁某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其作案对象有一家超市。超市员工报案称,当日被盗的有八条香烟及近两万元营业款,但袁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称只是盗窃了五条香烟和两千多元的现金。袁某的供述与被害人所称的涉案财物数额有明显出入。应如何处理?
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陈会芳律师解答:
在办理盗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被害人报案损失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差异的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实践中原则上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认定。但结合咨询中,出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陈述,且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矛盾的情况,应依法采信被害人陈述来认定被盗财物情况。
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全面审查、认真分析,在发现矛盾点时注重讯问技巧,以便能够准确认定盗窃数额,做到不枉不纵。
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陈会芳律师解析: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陈会芳律师,从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担任多家法律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刑事、婚姻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一个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曾成功的无罪辩护成功。2019年被山西省律协评为“优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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