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应该怎样处理?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要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而有些监护人不仅不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还对被监护人利益进行损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那么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应该怎样处理?
网友咨询: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应该怎样处理?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答: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被监护人按照下列原则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2、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造成被监护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陈丽婷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执业于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在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业以来,学以致用,常年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同时涉及民事纠纷诉讼,针对刑事辩护中寻找案件突破点,对于民事案件也都有自己不同执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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