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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那么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房屋交付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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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房屋交付有哪些条件?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权属证书(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析:
交房不符合条件,业主应采取的措施:
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我们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我们业主也可以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我们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我们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再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我们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 很多业主并不采取行动,只是认为开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我们业主不 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产商的违约行为。
王篷律师执业于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海南社省委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60120021033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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