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关于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有何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物,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一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网友咨询:
关于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如果高管违反的是忠实义务,则相关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主张的是归入权。董监高等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相比,通常对于公司事务有更多的掌控权和知情权,也因此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未尽到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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