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买受人在未能如期获得贷款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鉴于近年来各大城市房价高涨,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法院一般推定为合同履行不能,买受人因此诉请解除合同的证明责任较轻,较易得到法院支持。那么买受人在未能如期获得贷款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网友咨询:
买受人在未能如期获得贷款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解答: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受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受人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1、买受人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
2、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受人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解析:
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卖人不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借鉴本案中买受人按揭贷款不能的替代性付款方式的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买受人提供办理按揭贷款信息虚假不实的风险,使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顺利履行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鉴于近年来各大城市房屋调控措施的突发性与普遍性,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限制成为行政干预经常采取的手段。买受人在签约时务必谨慎衡量自身贷款条件的满足程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身原因未取得按揭贷款进而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更是进一步规定,无论哪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均可以解除合同,只是在各方责任承担上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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