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发生工伤公司哪些情况下会承担费用,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中出汗流血的事不少,用人单位若是依法买了保险,可以减轻些负担,若是没有,那就紧张了。那么发生工伤公司哪些情况下会承担费用,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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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公司哪些情况下会承担费用,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是什么?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李德芳律师解答: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李德芳律师解析: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德芳律师,秉承“专业、精准、高效、诚信、勤勉”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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