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破产程序集中公平解决债务清偿的司法效果凸显,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近年大增,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也越来越多。那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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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答:
破产企业的债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存在极大风险。一般来说公司宣告破产之后会进行财产的清算,大多数债权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清算的;
但是如果要转让破产公司的债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对于这些破产公司或者企业对于债权的转让是在某方面不同于其他债权的,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析:
对于需要债务人同意才能转让债权的情形,理论上来说,破产管理人应该可以就债权转让出具同意函。通过此举,破产管理人保护了希望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其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宗旨。但是,《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破产管理人职责中却并没有同意债权转让这一项。实务中,有的破产管理人比较谨慎,会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函。
此时,希望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与破产管理人进行友好协商,并向破产管理人传递如下信息,即同意债权转让并不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能够保护需要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破产管理人仍拒绝出具同意函,希望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援引《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直接或间接通过破产管理人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沟通,请法院授权破产管理人出具同意函。
徐浩律师,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晚报特约撰稿人、CCTV-2《消费主张》受访律师、民商法律网创始人、法律快车嘉宾律师、启法网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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