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免责条款明显不公正还免责吗,有法律效力吗?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合同免责条款明显不公正还免责吗,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
合同免责条款明显不公正还免责吗,有法律效力吗?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岩岩律师解答:
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岩岩律师解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吴岩岩律师法律专业毕业,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多年的诉讼实战,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为人和善,热忱认真,且业务精湛,一直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吴岩岩律师秉承诚信、共赢、专业的执业理念,静候您的面见抉择!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