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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为开发商通过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标记。
但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提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开发商内部五方验收视为合格,可以交付,
请问,这种纠纷应该遵从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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