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近些年,随着电子科技的飞速发展,偷拍偷看他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女厕所现男人脸,洗澡被偷拍,等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关注。那么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雄利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雄利律师解析: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知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陶雄利律师,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知名合同、交通事故、劳动、婚姻、刑辩律师,目前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广州市“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律师,一村一社区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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