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交定金吗,是必经程序吗?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交定金吗,是必经程序吗?
网友咨询: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前该不该交定金?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鲍巧妮律师解答: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必须程序,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买商品房时,最好将该项目了解清楚,然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如果在签约谈判中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又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新问题,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为解决定金的问题而烦恼,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损失。
或者在签认购书时加上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全部定金或订金、在认购书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解除此认购书,卖方应将定金或订金无条件全部退回的约定。
法律上,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开发商交纳定金并不是必须程序,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鲍巧妮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一方预先向销售商品房一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法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是为了保证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理论上属于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说,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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