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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11日,浙江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xx。在xx公司成立前张xx就跟随李xx工作,2013年张xx与xx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经李xx认可,合同书中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月1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张xx仍在xx公司工作。2017年9月10日,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及张xx所学的专业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向张xx发出辞退书,同年9月12日,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张xx向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予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反而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2017年9月12日。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倍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2日的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为49656元。

    【风险提示】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也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超出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不同情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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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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