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协助抓捕的罪犯如何认定立功,有什么法律依据?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那么,协助抓捕的罪犯如何认定立功,有什么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被告人夏林、朱乾坤、丁阳光等人结伙盗窃作案3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20组,共计价值人民币55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7月6日晚将夏林抓获。经审查,夏林交代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主动提出协助抓捕朱乾坤、丁阳光。于是,夏林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电话与已到外地的朱乾坤联系,佯称欲再次偷电瓶将朱约回淮安。次日下午,夏林将朱、丁二人约至某地。因地形复杂等原因,侦查人员对朱、丁二人未能成功抓获。朱、丁二人逃离现场后,于当日晚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夏林协助抓捕的行为构成立功,被告人朱乾坤、丁阳光构成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韦宁律师解答: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实施了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但办案机关因某种原因未能成功抓获的,协助抓捕人不构成立功,对其协助抓捕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检举揭发型立功必须查证属实,提供线索型立功必须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即立功行为必须产生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实际效果,这种益处应当是实然的、现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立功类型作了细化列举式规定,即除了上述两种类型外,还规定了协助抓捕型立功、阻止犯罪型立功以及兜底型立功(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韦宁律师解析: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涵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本律师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当事人的信任是我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原动力。我深知当事人信任我才请我,我必须尽心尽责把当事人委托的事情办好,才能对得起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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