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么,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吗?
网友咨询:我是女方,半年没付抚养费了,男方现在起诉我了,不付抚养费可以吗?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解答:
不给抚养费可以提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诉讼,但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不给抚养费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定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必须支付抚养费,除非对方自愿不需要您支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菁律师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李菁律师,同时为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十余年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人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是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大特色,对婚姻家庭心理学有深入研究。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