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预售登记的房子能执行吗,预告登记房注意事项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于是就出现了开发商预售没有装修好的商品房,对此,不少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预售登记的房子能执行吗?
网友咨询: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能否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蒋喜聪律师解答:
预售登记的房子一般是不能执行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房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一定是先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后预告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末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现房和期房的买卖或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蒋喜聪律师解析:
预告登记备案制度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一种商品房销售行为,无需双方另行约定。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蒋律师是执业八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在诉讼仲裁、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贸易合规与合同纠纷解决等领域已形成鲜明的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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