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那么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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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常宇龙律师解答:
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查封房产的做法欠妥,当事人可以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的房屋。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常宇龙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专职律师,曾在基层法院任职,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思维缜密,分析判断能力强,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寻找突破点,得出最佳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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