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被查封的房产还可以居住吗,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法院的职权有许多,不仅包括大家都知道的解决一些纠纷,还可以进行财产的执行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法院查封房产就是其中的一项职权,很多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的法律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还可以住吗,有什么规定?
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何华修律师解答: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何华修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不得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有: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五)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何华修律师,男,1977年8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律师主办律师。精诚为元,笃行成绪,该律师秉承“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执业目标,该律师从业十余年来一直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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