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偷税漏税补交税款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税收制度的缺陷,成为偷税漏税的罪魁祸首,要堵塞偷税漏税,要抓好源头的改革。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
网友咨询:
姐姐的公司一直偷税漏税,后来我们都劝她这样是违法的,他就打算补交税款,那么偷税漏税后补交税款是否还要负刑事责任会被处罚呢?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解答:
偷税漏税后补交税款的,对于第一次涉嫌偷税漏税的企业或者公民,当地的税务部门通常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之后还继续偷税漏税的,就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李永华律师解析:
五年内,第三次被行政处罚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注意:五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根据前文所述的立案标准,对于在五年内因为逃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两次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如果再次逃税,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的,才会受到刑事追责。
这样意味着,五年内,如果因为逃税行为被处罚,只有第三次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前两次,如果配合行政机关缴纳罚款,就不会受到刑事追责!而且这里的行政处罚,包括国税和地税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罚的,只算作一次。
李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优秀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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